(发表于新华网吉林频道)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依法设立的检察机关的武装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等职能,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办案安全与服务检察业务。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最高检对司法警察队伍的不断重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探讨法警队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是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能够依法履职,更好地服务检察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目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以下问题:
一、履职流于形式到履职细化有一定发展,但尚不全面
近年来随着最高检逐渐加强对法警的重视,法警的职能进一步清晰和明确,基层检察院法警大队存在的履职流于形式问题已经有所减少,但有为数不少的基层院还存在履职流于形式的问题。检察院的办案工作区一般由法警大队管理,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要使用办案工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