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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召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0-11-20  作者:第二检察部  新闻来源:泽州检察  【字号: | |
  近日,我院举行姚某某信访一案的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了泽州县人大代表、巴公镇政府工作人员、泽州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晋城市人民监督员、律师5名代表组成听证评议人员,由副检察长郝淑芳主持了本次公开听证会议。

  姚某某信访一案,我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该案不但案情复杂且是重复信访,申诉人姚某某存在情绪不稳、工作难做及缠访缠诉的特点。我院启动了以副检察长郝淑芳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通过调阅了该案的侦查卷宗,认真细致的阅卷,依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原承办部门意见,全面了解了原案情况。据了解,2017年2月20日,姚某某向泽州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称2013年、2014年该和赵某进合伙经营晋欣商贸有限公司期间,赵某进伙同段某亮、李某军、张某伟、王某坤等人以虚构欠运费的事实诈骗该经营的公司19万元。泽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调查于2017年3月15日对姚某某所报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后姚某某到我院,称赵某伙同段某亮、史某红以虚构欠运费为由诈骗其钱财,要求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我院于2018年5月11日要求泽州县公安局对姚某某所报案件进行立案。泽州县公安局依法对姚某某所报案件进行立案。后经侦查发现,姚某某两次向泽州县公安局报案诈骗该的人数出入较大,且姚某某两次向泽州县公安局报案所涉及的诈骗金额全部不相符。经查姚某某所经营公司账务混乱,并发现姚某某向泽州县公安局所报案件情况已全部经过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此后泽州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次询问了姚某某所报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证人,经询问均未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泽州县公安局经过侦查认为未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泽公(刑)撤案字(2018)00001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姚某某被诈骗案件。姚某某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上签字画押,表示同意。但后来信访人姚某某不服泽州县公安局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又重新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泽州县公安局立案,并依法通知其重新立案或以发现新证据线索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尽快依法侦破申请人被诈骗案件。

  听证会上,依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工作规定》,副检察长郝淑芳主持会议,并向与会人员简要介绍了案情和案件来源情况,告知了信访人权利和义务,办案检察官就案件事实、情节和认定的法律依据进行出示证据及讲解。最后作出处理结论:根据法律规定,信访人姚某某的要求属于重复报案和监督,而且没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特别是信访人目前没有提出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来佐证其信访主张,故信访理由不成立,信访理由不予支持。信访人和承办人就证据方面展开讨论,听证人员针对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提问,围绕法律和事实依据各自阐述了意见,并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结论表示支持和认可。

  近年来我院不断创新公开方式,积极加强控申案件公开审查、释法说理等探索实践。此次公开听证会以公开透明的执法办案方式作为提升执法公信力和促进息诉罢访的有效手段,是检务公开的一个缩影,有效增强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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